关于印发《文物艺术品拍卖从业人员职业守则》
的通知
各省(区、市)拍卖协会,各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、各位从业人员:
为提高文物艺术品拍卖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、职业操守和业务素养,确保拍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,维护拍卖行业信誉;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及其他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行约,结合文物艺术品拍卖从业人员的职业特点,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,我会特制定《文物艺术品拍卖从业人员职业守则》,现予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《文物艺术品拍卖从业人员职业守则》
二O一四年九月十七日
报: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、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、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。
送:各省(区、市)拍卖行业协会。 |
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2014年9月17日印发 |